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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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国家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持续发展的制度机制,各地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方式公平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与2013年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在以下方面有显著调整和变化:
定义和分类细化
原规定:原规定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相对笼统,强调的是“用户侧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配电网调节”的模式,未进行详细分类。
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更明确,强调在负荷侧开发,并在配电网系统中平衡调节。更重要的是,意见稿首次根据用户类型和规模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细化分类,包括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且对每类项目的接入电压等级和装机容量有了详细规定。这种分类方式帮助不同规模和类型的投资主体更清晰地理解相关的政策要求。
上网模式的调整
原规定:原规定主要强调“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的运营模式,允许企业、个人等投资主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上网模式,但未对不同类型项目的上网模式做出严格限制。
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模式进行了更严格的区分。例如:
自然人户用和非自然人户用项目可自由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一般工商业项目只能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大型工商业项目则必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并需配置防逆流装置。
市场化交易和绿证机制
原规定:原有规定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由电网公司全额收购,补贴政策主要集中在电量上网的结算部分,市场化交易机制尚未完全覆盖。
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引入了更灵活的市场化交易机制,规定全额上网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电量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公平参与市场化交易。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等方式参与电网调度。此外,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通过绿证交易平台获得额外收益。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4447号